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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文市〔2003〕13号)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省文化厅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附:
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接入服务,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直接管理统一经营的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特许(加盟)连锁是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取得使用总部商标、经营技术的特许权,接受连锁总部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条例》及文化部、省文化厅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突出规范经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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