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内旅行社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旅发[2006]65号)
机关各处(室)、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
《太原市国内旅行社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已由太原市旅游局党组会议议定,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国内旅行社行政处罚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太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执法委托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罚依据
(一)《
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
行政处罚法》第
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
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款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四款规定: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