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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的本市籍车辆;
  2、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客运车辆;
  3、车辆证件齐备,年审合格,至少购买第三者保险和乘坐险;
  4、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学校自有校车(车主为学校),社区、居(村)委会的车辆作本辖区学校校车的,按自有校车管理。市内同一举办人的多所学校间自有校车可相互调配使用;
  6、无自用校车的,必须租用具有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法车辆作为校车,并签订租用合同;
  7、配装GPS卫星定位运行监视系统,接入交警指挥调度中心监管。
  其他任何车辆不得用作校车接送学生。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校车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校车专项安全检测制度。
  学校自有校车除了正常的年检外,必须在每个学期开学前15天内到市交警支队指定的机动车检测站接受专项安全检测(若正常年检时间在学期开学日前30日内的,该学期专项检测可免)。检测合格,车辆检测站向被检车辆核发《中山市机动车(校车)安全检验记录单》;检测不合格的,暂停使用;复检不合格的,收回校车标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车辆不能作为校车:方向、制动、传动等项目不合格;非法改装;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已到报废年限;使用假牌、套牌车辆;车身不按规定印贴单位名称;有其他安全隐患。
  (二)实行校车备案制度和校车标识管理制度。
  1、备案制度。所有参与日常师生接送工作的车辆,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属学校校车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备案,其余学校报辖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备案。备案工作由专人负责,可采用电子信息备案方式。备案材料包括《中山市校车登记表》、车辆购置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双面都要复印)、《中山市机动车(校车)安全检验记录单》、车辆保险单,租用校车的还需报送租用合同。材料不齐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校车使用期间如有变动,须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更改备案材料,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及时将变动情况报教育局。
  2、标识管理制度。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中山市师生接送车标识”(以下简称标识),领取标识的车辆才能作为校车接送师生。各镇区校车备案资料统一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送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核实后,由市教育局发放标识。
  校车标识分为正副本,接送师生期间标识正本要放置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处,副本随车备查。标识不得伪造、转借,违者收回,并对使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标识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秋季开学前一周凭校车专项安全检测的《中山市机动车(校车)安全检验记录单》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标识。校车报废或迁出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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