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林业部门职责。依法负责辖区内使用林地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5、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6、经贸部门职责。负责对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注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8、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报批手续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关闭整顿;对已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但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10、电力供应单位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电力供应单位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减少其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切断电源,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有关内容,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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