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各镇区在中山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拟定1至2个采坭点,报市政府审批后集中开采,以解决用地填土需要。今后非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平整和非规划内的采坭点不再审批采山黄坭。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新设立的矿山申报中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市、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各镇区要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中府〔200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知》规定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到位。各镇区要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进行排查,按先明显后隐蔽的原则,对主干道、水道明显可视、影响较大的旧采石口先作治理,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其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并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或采取整治方式开展复绿工作,加快治理和恢复进程。城区范围内的旧石口要在2008年底前,每年分1/3进度;镇区在2010年底前每年分1/5进度,按时按计划完成复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