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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能力生产、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总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关闭。
  (三)切实抓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
  1、在抓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同时,要抓好非法收购、加工和买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对超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对稀土、钨、锡、锑矿暂停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稀资源。
  2、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国土部门要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
  3、全市采石场专项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我市采石场数量不得超过20个,国土部门要按省的指标要求对全市采石场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各镇区要按计划完成对旧采石场的复绿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没收期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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