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特殊政策引进紧缺人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我市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五)加大力度引进技能型人才。围绕建设产业强市及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的需要,通过录用、招聘和调动的方式,将掌握先进生产工艺,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科研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营销策划能力、资本运营能力等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型技能人才吸引到我市工作。技能人才引进和管理按中府办〔2005〕115号文执行。
三、放宽人才准入限制
(一)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对愿意到我市工作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办法,直接办理接收手续,户口迁入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的人才集体户。落实工作单位后,其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属镇区的人才公共户。如果当事人在中山有直系亲属或房产的,也可以入中山家庭户口。
(二)鼓励已在我市工作的人才落户就业。对已在我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承认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户籍人才,经本人申请,市人事部门核准,凭社保缴费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镇区人才公共户。
(三)吸引真才实学人才。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聘用经半年试用合格,具有真才实学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对已应聘来中山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文艺表演、体育竞技专长的市外人才,也可以直接入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设立人才集体户或公共户的部门和镇区必须按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人才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才入户或向入户人才收取抵押金。
(五)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中府办〔2005〕114号文执行。
四、优化人才环境
(一)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拔尖人才管理及人才信息库建设等。
1、博士研究生来我市择业的,择业期间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
2、新调入我市落户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30万元;长江学者2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15万元;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研究生1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负担。支付期间调离我市的,余额部分不再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