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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6〕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才引进范围
  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国内人才均可依法在中山自主择业或创业,按本规定办理引进手续。适合引进人才条件: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45岁以下;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表现优秀,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
  (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一)以刚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各类人才通过干部调动、干部身份大学生接收等途径到我市就业、入户。
  (二)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完善《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制度,凡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符合办理《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可到市人事部门申领办证。持证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可申办港澳通行证、驾驶证;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
  (三)以智力引进方式引进人才。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人才租赁以及联建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方式引进智力,吸引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到中山工作、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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