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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每年春节前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视情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各市政府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工作,并加强检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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