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