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不遵守本规定影响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7)为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密现象发生,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的维修统一交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将设备送外单位维修。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的维护
(1)网络机房是机要重地,非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2)机房的机器设备、资料、软件不得私自带出机房。借阅资料和设备,应履行登记手续。
(3)网络管理员要认真填写《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4)机房内禁止高声喧哗,嬉笑打闹;禁止吸烟、用餐、吃零食,要保持机房整洁;严禁携带任何有强磁性的物品进入机房。
(5)机器设备和电源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6)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毒物品。
(7)不得随意改动、删除机器内的文件;个人的工作文件应存在个人机内。
(8)节假日期间,由网络管理员关闭电源总开关。
(9)严禁在机器上玩游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以防止病毒侵入和损坏设备。
(10)保持清洁卫生,每周末清扫机房。
第十一条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1)外来盘片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2)重要文件要定期进行备份;
(3)系统引导盘由技术部门统一保管,并关上写保护。
(4)因不遵守本规定导致病毒扩散影响工作者,主管部门要查清计算机使用人的责任,并报区物价检查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工作、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
(1)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对各市、县(区)的软件进行维护、升级。
(2)录入到《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系统中的案件和公文,必须在软、硬盘中备份;
(3)《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统一由区物价检查所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升级,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程序所在的路径和配置;
(4)如果各市、县(区)对《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系统和系统内的公文有超出所赋权限之外的要求,可向区物价检查所提出要求,由区物价检查所处理。
(5)如果各市、县(区)对《语音录入业务》和《举报管理业务》系统中的文书模板有符合自己工作需要的改动或者需要添加文书,可用Word文档编写至磁盘报区物价检查所,由区物价检查所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到文书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