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办法
(宁价检发[200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市、县(区)计算机硬件的操作行为,保障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设备(以下简称信息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服务器、网络设备、输出输入装置(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与硬件维修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及计算机硬件维修管理。
第二章 信息设备常规维护及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含加工设备附带的信息设备),非指定人员不能维护计算机信息设备。设备使用者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安全运行负全责。
第六条 信息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安全操作规定,保证计算机和计算机机房的清洁,保证计算机的防尘、通风、温度(20℃±5℃)和湿度(40-70%)。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设备档案,内容包括机型、设备编号、购买日期、操作系统版本、硬件配置、IP地址、防病毒系统等。
第八条 硬件设备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做好故障或系统提示记录并立即关机,按设备性质通知或送有关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除外)。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1)磁盘、移动硬盘在进行读写工作时(灯闪烁),不可取出或拔出。
(2)严禁私自打开机箱,拔、插或更换插卡、镶芯片及其他计算机部件;严禁带电拔、插各种插头。
(3)严格外来盘片的管理。外来盘片必须经计算机管理员病毒检查,并经处理,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上网传递文件、数据前,要先检查本机是否染有病毒,有无异常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可上网发送。
(5)各部门的计算机必须有本部门人员操作,严禁非本部门的人员上机、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