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沈价发[2006]10号)
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申请向职工出售集资建房价格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依据《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沈价成监字[2005]22号)监审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集资所建沈河区万莲路1号职工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099.26元。销售面积40,176平方米,楼层差价按计价格[2002]250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