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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16号)


婺城、金东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抵押条件和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抵押材料
  设定抵押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提供合法产权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抵押办理
  具备补办出让手续条件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具备补办出让手续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办理抵押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已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在拍卖处分前,应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补交出让金方案后,方可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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