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各级机关、事业、社会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镇(乡、街道)要配备1名专(兼)职残联理事长,社区应配备1名残疾人专(兼)职委员,主要从事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鼓励和扶助残疾人个体就业。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于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残疾人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创业初期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准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八)完善残疾人扶贫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联投入国资创办残疾人扶贫服务社等专业扶贫机构,享受免税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帮助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各类经营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特殊需求,予以特殊救助。
  (十)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全额发放低保金。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各项救助。
  (十一)积极探索重度残疾人的托管(安养)模式。符合政府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残疾人,由辖区政府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补助。积极探索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托养办法,倡导建立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在建设用地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十二)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条件。为城乡无房、危房的残疾人家庭建立特困住房援助制度,加快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千户残疾人安居工程”(2004-2006年),对城市残疾人住房困难户,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逐步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