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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重大危险源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的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评估评价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监控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监控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质监、煤监、环保等专项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领域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卫生、教育、国防科技、交通、建设、旅游、煤炭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各部门应当采用重大危险源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络实现有效链接,建立本辖区、本领域或行业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并加强监督、监控。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质监、煤监、环保、卫生、教育、国防科技、交通、建设、旅游、煤炭等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领域或行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评价、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管理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控制场内和场外重大以上事故影响后果的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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