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建立在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及其后果的预测、辩识和评估的基础上,明确预警、接警、报告、响应、指挥、处置、救援、恢复等各个环节的应急程序。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救援的方针与原则;
(三)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四)危险辨识与评估;
(五)应急设备与设施;
(六)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七)应急响应、报警、接警及其通讯联络方式;
(八)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九)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十)培训与演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相关单位、周边地区公众安全的,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等告知相关人员和公众;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应当与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必要时应急演练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和周边地区的公众共同举行。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应当告知租赁、承包方,并明确各自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处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评价和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等级的确定,应当由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辨识的初步结果,经过现场评估或评价后得出。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或评价。
前款规定中,危险源物质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对生产、储存装置评价一次;危险源物质为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对生产、储存装置评价一次;其他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评估一次。国家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或评价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