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当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统一使用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的及时更新;
(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监控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装置并及时校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并作好记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
(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存在缺陷或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治理,明确治理责任人员、整改时限,落实监控措施、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整改完成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并按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处置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