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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5]5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检测评估评价、监控和监督管理。但下列场所和设施除外:

  (一)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不包括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

  (二)军事设施。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包括下列类别: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照可能发生事故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分为下列四个危害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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