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筹措方式。①最低生活保障金方面: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两级负担,省财政转移支付30%,约168.36万元,其余70%由县(区)负担。对纳入惠城区管理的市直单位低保对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仍按原做法由市财政部门每年给予75万元资金补贴。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和大亚湾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50%,约520万元,其余的50%由县(区)财政负担。惠东县、龙门县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省转移支付50%,其余50%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25%,约280万元。②五保供养资金方面:五保供养经费标准按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执行,如果新确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市每年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0万元,给予县(区)适当补助。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解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主要责任单位将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配合。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全市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统计和审查工作,确定低保对象人数、低保金总额报财政部门,同时负责各地执行低保政策、落实低保措施的检查与督促工作。市财政局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和五保供养人数预算并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低保动态管理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同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县(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保障资金的依时、足额落实。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安排、调度资金,切实按市委、市政府的既定目标保障低保金、低保医疗救助金、五保供养经费、低保动态管理资金等的及时、足额落实。
(三)落实制度,规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低保和五保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将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修订低保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管理等的操作程序;落实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都要登记造册,分类排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公示制度和社会化发放办法,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市、县(区)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低保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将低保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的政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