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80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嘉峪关市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0号)精神,现就我市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原则
清除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平等竞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家及省上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目录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目录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认真清理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
(三)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所有新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所有上述收费要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