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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单位:米)(略)

  第七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在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规划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距交叉口距离按表3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需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回。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超过期限,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5%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市规划部门验线进行建设的工程,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补验。
  第七十八条 未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其它改变地貌的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
  第七十九条 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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