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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绍兴市区农村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三、实施主体

  (一)一类建设模式:由越城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城中村(园中村)改造办公室为实施主体。继续按照各区现行的城中村(园中村)改造政策分期分步推进,通过实行城中村改造逐步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二类建设模式:由越城区政府、镜湖新区管委会分别作为实施主体。安置标准、补偿政策和供地方式参照城中村(园中村)改造政策执行。

  (三)三类建设模式: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并确定实施主体。按照越城区现行农村建房政策实施,镜湖新区和袍江工业区仍按其现行政策执行。

  (四)四类建设模式:由建房农户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越城区现行农村建房政策实施。

  四、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园中村)改造项目、农民解困小区项目、农居点项目的选址,由越城区政府和市规划局联合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越城区辖区内城中村(园中村)改造组团、农民解困小区修建性规划和农居点建设规划由越城区政府负责编制,市规划局审批。

  (三)越城区辖区内三、四类建房的规划许可由越城区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核发有关证件,并由越城区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四)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村民建房的有关规划编制和管理,由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建房和安置对象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者系在册农户,家庭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口计算标准按现行农村建房人口计算规定执行。

  2、已经越城区政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对其现有房屋面积进行合法性认定。

  3、对现有擅自搭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自行拆除。

  4、已批土地而未建的农户,土地批文已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并已退还所缴规费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申请对象:

  (1)1999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曾经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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