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筹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财政部门在全面审核水管单位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将单位全部收入纳入预算,核定收支计划,实行对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定额或定项补助。
市本级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责筹集落实,县(市、区)负责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修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4)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城市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应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为主。
2006年起,从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市本级管理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各县(市、区)应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并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收工程折旧费。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和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管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
(八)建立新建水利工程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
1、水利工程的建设要与管理有机结合。建设方案与管理方案同时制定,在工程的可研和初步设计中要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审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2、新建水利工程要创新管理模式。新建水利工程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编制、岗位和人员。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实行“管养分离”,把工程的维修、养护全面推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利工程可经营性资产按照公开拍租或公开拍卖的形式推向市场。新建水利工程要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模式,组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日常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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