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3、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工程业主、主管单位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当地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分类定性,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划定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具体划定标准分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水环境保护等任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又具有供水、航运、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管理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指承担供水、发电、航运、养殖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企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分别由市及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编制。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彻底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行和其他经营性质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科学合理定岗。
(三)加快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1、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在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全面推行人员“双聘制”,即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在岗位竞争中未能上岗者,作待岗处理。不断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破除用人上的“终身制”、“铁饭碗”。水管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或任用方式选定,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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