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回避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可责令其回避。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采用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凡经审核、培训后录用的专家,即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信息公告及供应商投诉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等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