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均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并组织专家评标和定标;
(五)发布中标公告;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采购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