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其自由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第十二条 各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随同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汇总,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以归集、核算各类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款项。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其委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均应在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