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招管办是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制订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定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三)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管理;
(五)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的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其他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具体承担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并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二)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作出答复;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四)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答复;
(五)负责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标的的履约验收工作;
(六)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国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参与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