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金如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市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法定权限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我市政府采购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按各自职责分别监督管理,市招投标中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操作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实行管理、操作、监督相分离,并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二)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三)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四)按规定会同市招管办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并负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并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进行考核;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