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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肉品消费监管,确保肉品饮食安全。从事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肉品,应当是经许可的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要建立购肉登记制度,记载肉品的来源和数量,防止肉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市场、用肉单位的宣传和检查,严防私屠滥宰、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和用肉单位。
  (五)加强屠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牲畜屠宰、加工企业要加强与我省牲畜养殖企业的对接与联系,签定购销协议,建立稳固来源渠道,支持我省畜牧业的发展。要加大标准体系的建设力度,探索全程质量控制。要建立牲畜调入索证、定点采购肉品制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体系,确保质量,让消费者放心。要积极支持肉类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准入和社会监督,加强屠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扶优扶强、加强服务、强化监督、实施退出机制、建立屠宰市场信用档案等措施,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营造诚实屠宰、以质取胜、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屠宰行业的屠宰、加工、流通产业链的发展,实现肉品卫生质量全程控制。积极引导、支持屠宰企业精深加工,扶持肉类品牌的发展,实现品牌销售。屠宰企业要更新观念,充分运用现代营销方式,建立销售网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推进我省肉产品出口。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牲畜屠宰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的领导,明确屠宰管理职责。屠宰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屠宰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要进一步理顺屠宰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屠宰检疫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阻碍屠宰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落实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全省屠宰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环评审批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要创新管理机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增强屠宰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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