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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认真做好牛羊屠宰厂(场)规划和选点工作。牛羊屠宰厂(场)原则上市(州)政府所在地设置2-3个;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县(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除农民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牛羊屠宰应逐步实行机械化屠宰。已经开始屠宰的牛羊屠宰厂(场、点)要加强监管、整顿、规范。通过3-5年的努力,在我省培植1-2家年屠宰加工牛10万头、羊20万只的大型牛羊屠宰加工企业。
  (二)加强屠宰加工的管理,努力提高肉品质量。屠宰加工是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点,牲畜屠宰必须具有屠宰资质。各级屠宰管理部门和屠宰企业必须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屠宰检验检测设施,实施宰前抽检,并对检测结果公示。一旦发现有“瘦肉精”和兽药残留超标的牲畜,要禁止宰杀,立即登记,追查来源,并停止从该产地调入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要从牲畜进厂、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产品储藏、包装、运输到市场销售等环节,做好记录,把好关口。实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与控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实施规范的宰前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对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严格进厂查验制度,严禁兽药残留超标、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进厂。严禁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对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畜,要作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自觉加强管理,强化企业法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积极建立和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并开展认证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屠宰厂(场)的防疫监督和检疫,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三)加强肉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肉品市场有序流通。各地要按照“市场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抓好肉品流通管理。要大力推行厂(场)地挂钩制度,建立肉品销售台账,及时掌握肉品的流向,完善肉品的可追溯体系;制定并全面强制实施肉品入市的准入管理制度,坚决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各屠宰企业要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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