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两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第九条和本条上款中所列的条件中,机构、资金、师资、教学及实习场所为必备基本条件,有一项不达标,不予通过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验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等后勤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汇总表、登记表;
(六)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八)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装订成册。(一)、(三)、(五)、(八)项要提交电子版。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报送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收到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