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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公安厅等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关于对非法网吧和违法经营网吧采取切断或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措施的通知》(晋文办发[2007]10号)的要求,对有关部门提供的黑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切断或暂停接入服务。
  2、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36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黑网吧提供上述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各类学校内上网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具体规定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校内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接到群众举报后经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取缔。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网吧。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校内上网场所监督举报电话。
  (六)财政部门
  1、要保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
  2、支持文化、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
  3、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七)监察部门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执法监察。对因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商业贿赂和乱收费、乱罚款的,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和黑网吧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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