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六十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书后五日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的,本会主任可以立即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应当本着简捷、迅速的原则审理案件,审理的期限、形式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参照本章规定进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会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被反请求人收到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或反请求人。被申请人或被反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