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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3、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考核制度,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的学习、技能的培训和必要的演练。

  4、常规监测。充分发挥五级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按照因地制宜、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

  6、信息系统。建立适合我市需求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决策与指挥调度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7、科研和交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等。

  (二)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以及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其日常运转,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费用等。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三)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卫生事件。

  七、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类技术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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