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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13、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14、商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5、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6、爱卫会、环卫部门。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7、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8、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突发卫生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六、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1、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社会学、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多学科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县市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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