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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停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地的各级政府,在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市区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省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与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政府成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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