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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1、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市卫生行政部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的信息。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突发卫生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卫生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启动的级别和应急响应的范围由市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发生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判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市政府批准。

  (二)应急响应。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县市区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所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同时,向市政府建议,使各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2、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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