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人间鼠疫,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禽流感继发病例。
3、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2例以上,或市区内发生霍乱疫情。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造成重大影响。
5、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6、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7、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8、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卫生事件。
三、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
2、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卫生事件的级别。
2、突发卫生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判定,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根据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突发卫生事件级别,经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市政府批准启动预警。未被确认为突发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