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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衡政办〔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为切实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卫生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和特大突发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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