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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全社会各领域大力开展节约资源活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近期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设完善城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发展铜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现社会废弃资源的再生利用。
  第二十九条 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产业化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和资源化的社会服务体系。近期重点建设利用水泥烧成系统处理生活垃圾等公益示范项目。
  第三十条 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
  第三十一条 在消费环节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方式。
  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等再生能源,使用能效标志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
  政府机构实行绿色采购。
  第三十二条 建设城市绿色配套体系。
  重点加快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逐步淘汰燃煤设施,改善大气环境。
  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建设,开展中水回用规划和试点。
  以节能住宅、垃圾分装、生活中水回用等为重点,建设绿色社区。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府将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循环经济建设规划;
  (二)制定示范标准、确定示范项目,推动试点企业、示范园区、生态乡镇和生态社区建设;
  (三)制定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推进循环经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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