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经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直接发放到户,至少每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市、县区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患大病困难家庭成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免缴普通挂号费,门诊费(含急诊费)、对各种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减免10%。
(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四)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原治疗医院和接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五)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按非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市以上(含市级)医疗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商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贴;
(二)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
(三)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七、组织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