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一)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
  (二)下岗、失业和领取离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
  (三)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他收入的,或者无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审批表》。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居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入户审核和公布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批,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经居委会公布无异议后,发给《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所有材料返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义务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三)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两次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自民政部门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保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