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及我市低保工作运行情况,重新修订了《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会受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第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