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级招生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确定的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处(科)室的联系与协调,负责做好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管理。要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和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加大硬、软件投入,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职能处(科)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三、加强统筹管理,规范招生秩序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各市、州招办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条件和特点,精心组织和安排好各环节工作。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招生公平竞争机制,净化招生环境,规范招生秩序。在“一考多分流”的基础上,各市、州招办要坚持统一组织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统一公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按省上制定的信息标准采集考生报名、志愿、成绩等信息,统一组织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分类分批录取。录取结束后,各市、州招办应及时将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录取数据库报省招办备案(外省中职学校及省内各类学校跨市、州招生录取数由生源所在地招办汇总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职能处(科)室和初中毕业生学校要支持、配合市、州招办做好“五统一”工作。
四、严肃招生纪律,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要加强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大力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招生经费必须保证用于报名、命题、制卷、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各招生学校、初中毕业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考生,不得限制、强迫、代替考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新生录取通知书,自觉维护教育和招生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筹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