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通知
(马公发[2006]12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为保障车辆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公开,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参照我省部分地市成功做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提取部分车辆号牌用于公开拍卖,有偿出让机动车号牌使用权,有效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现将《马鞍山市机动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规范机动车部分号牌有偿使用。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外地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部分号牌是指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配发给本市的机动车号牌就近号段内,按照社会公众传统习惯认可的,有吉祥、对称、顺利等个性含义和预约的号牌,以及因过户、报废、转移等原因退回的有以上含义的号牌。
第三条 上述机动车部分号牌实行有偿使用,并在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出让。
第四条 用于拍卖的号牌的数量:小型车数量不超过号段总量的20%;大型车和摩托车数量不超过号段总量的10%。除用于拍卖的机动车号牌外,其余号牌仍实行计算机系统选号。
第五条 机动车号牌竞拍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号牌拍卖所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指定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