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评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了解所审议的城乡规划重大项目与所监督指导的实施方案相关背景资料、数据的知情权;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六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议)任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报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的2/3名。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在专家库中根据评议事项需要确定,并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会议由专家推选的主任委员主持,与评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根据各项会议审议(评议)内容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1年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审议(评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提请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对于需要专家委员会评议的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联系有关专家协调筹备会议,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方案,需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按有关规定公示,并汇总整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