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委员的联系、委员的调整换届、有关文件的起草等。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审议(评议)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三)负责组织规划委员会要求的有关规划公开展示工作和协调处理公众意见。
(四)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委员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5年。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专家、社会人士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熟悉本市实际情况,热心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敢于坚持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本人自愿,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书面推荐;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候选人名单,报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有效期5年。其名单将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资格,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内外有关专业资深专家中进行推荐,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发放聘书,有效期5年,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