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通知的通知
(苏经贸投资〔2006〕81号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并于2005年12月2日起执行。为贯彻执行好《产业指导目录》,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内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等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的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免税确认书的出具依据
《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年12月2日起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在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仍然按照《当前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我委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对在2005年12月2日(含12月2日)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相关条款的按照《产业指导目录》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确认书的条目编码
对照《当前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E”,对照《产业指导目录》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
三、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得变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调整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后我委将以函的形式予以变更(具体样式附后)。对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确认书。